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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门头沟区离职公积金代办,到账后付费

    2024-12-03 11:01:01 3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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